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情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决定》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拓展“减证便民”的需要,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法,改变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情。同时,对本决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情的决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情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情
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情。其中,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实行;13项依据《中国汽车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地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出租住房税收打折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打折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用税等“六税一费”打折事情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停止实行。
2、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
废止《中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方法》。
修改3件税务部门规章
1.删去《中国发票管理方法推行细节》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2.将《税收票证管理方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3.删去《税务登记管理方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被修改的规章依据本决定重新公布。
废止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窃、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情有关工作,对已取消的,不能保留或变相保留;没法律法规依据,一律不能新设证明事情。同时,要通过规范革新,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法,推进打造证明事情告知承诺制,既增进办税交费便利,又还权明责于纳税人、交费人。要不断健全“信用+风险”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云数据和信息化用途,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和部门协同共治,切实加大事中事后公平公正严格监管,着力塑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增强纳税人、交费人的获得感和认可度。
附件:
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情目录
2.中国发票管理方法推行细节
3.税收票证管理方法
4.税务登记管理方法